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袍公(斗)行罚决字[2017]11001号 | 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斗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1日,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群贤东路9号的绍兴鑫亿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高锰酸钾)使用的数量和流向如实进行登记记录,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鑫亿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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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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