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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浦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第二工业区乐成路7号地欧浦(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3楼西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麦辉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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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之二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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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15 2019-12-11
    2

    麦满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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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1924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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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15 2019-12-11
    3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麦辉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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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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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12 2019-12-11
    4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麦满林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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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1924号之二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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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12 2019-12-11
    5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乃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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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192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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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07 2019-09-11
    6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铭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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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192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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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07 2019-09-11
    7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广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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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192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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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8-07 2019-09-11
    8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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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30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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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7-08 2020-01-12
    9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麦满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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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192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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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6-12 2019-12-11
    10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麦辉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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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207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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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6-12 2019-12-11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541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永强 陈健津 陈颖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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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29 2020-08-11
    2 (2020)粤0606民初540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强 陈健津 陈颖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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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29 2020-08-11
    3 (2017)粤0606民初36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田伟炽 被告- 何舜珠 曾立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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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2-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68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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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8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被告- 陈礼豪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田洁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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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100366.63元及其利息481710.52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上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本息合计14582077.15元);2.判令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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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2

    (2020)粤0606民初163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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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635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颖然 陈健津 陈立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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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信、陈健津、陈颖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立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贷款利息及罚息共1030145.33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应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二、被告陈立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保全担保费4753元;三、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陈立信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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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3

    (2020)粤0606民初163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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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63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颖然 廖燕庄 陈健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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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燕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燕庄、陈健津、陈颖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廖燕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贷款利息及罚息共1029715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应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二、被告廖燕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保全担保费4753元;三、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廖燕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8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87.36元,由被告廖燕庄、陈健津、陈颖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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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4

    (2020)粤0606民初163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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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635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立信 陈健津 陈颖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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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信、陈健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信、陈健津、陈颖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请:1.被告陈立信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946666.67元(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9日);2.被告陈立信承担律师费22000元;3.被告陈立信承担保全担保费4753元;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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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5

    (2020)粤0606民初163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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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635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礼元 陈健津 陈颖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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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礼元、陈健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礼元、陈健津、陈颖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请:1.被告陈礼元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946666.67元(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9日);2.被告陈礼元承担律师费22000元;3.被告陈礼元承担保全担保费4753元;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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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6

    (2020)粤0606民初163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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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63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廖燕庄 陈健津 陈颖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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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燕庄、陈健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燕庄、陈健津、陈颖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请:1.被告廖燕庄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946666.67元(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9日);2.被告廖燕庄承担律师费22000元;3.被告廖燕庄承担保全担保费4753元;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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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7

    (2020)粤0606民初163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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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635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健良 陈健津 陈颖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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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健良、陈健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良、陈健津、陈颖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请:1.被告陈健良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946666.67元(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9日);2.被告陈健良承担律师费22000元;3.被告陈健良承担保全担保费4753元;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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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8

    (2018)粤0606民初230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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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30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陈礼豪 田洁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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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礼豪、田洁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编号PJ105019201800001《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贷款于本起诉送达被告一之日起全部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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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9

    (2018)粤0606民初230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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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30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陈礼豪 田洁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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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230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卢润娣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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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5
    10

    (2017)粤0606民初36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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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36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田伟炽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何舜珠 曾立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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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舜珠、曾立言:原告田伟炽与被告何舜珠、曾立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舜珠、曾立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伟炽清偿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487640元、罚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立言对被告何舜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伟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797.04元,由被告何舜珠、曾立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田伟炽、被告曾立言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何舜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何舜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被告曾立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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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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