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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森度皮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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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四队旧村三巷5号二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花工商处字[2019]892号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广州森度皮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4月3日 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NE478 经营范围: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经营者:卓建  2019年9月24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卓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四队旧村三巷5号二楼的广州森度皮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标识手提包,现场有加工好的标有“”标识手提包成品310个,半成品90片。“”标识和与“”商标近似,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许可证明、加工合同备查。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行为,当日我局立案查处。 经调查取证: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的“”商标属美国科奇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0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注册证号是第4033329号,使用商品包括钱包、手提袋、手提包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加工的手提包与美国科奇公司注册的手提包类别相同;其在所加工的手提包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方可使用。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加工的上述“”标识手提包成品310个,半成品90片均为侵权商品。 经查明,广州森度皮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四队旧村三巷5号二楼,从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9月24日,一直从事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等商品加工经营活动。由于没有相关账册,其经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加工“”标识手提包成品310个,半成品90片。其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混淆的”的规定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仅负责加工生产,无法提供成本、销售的价格凭证或价格标签,没有进销货单,涉案金额无法计算。 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因侵犯“MCM+图”商标专用权,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11000元罚款{详情见《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工商处字[2018]1965号}。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 证据1、2019年9月24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穗花市监执一扣字[2019]B—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1)现场正在加工“”标识手提包侵权商品;(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及扣押侵权商品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2、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卓建接受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1)卓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加工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提包的违法事实;(2)执法人员对卓建进行询问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3、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处查获的“”标识手提包为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4、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该商标已由美国科奇公司在我国注册,该注册受法律保护。 证据5、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材料1份,证明潘锋受公司委托处理相关侵权行为事宜。 证据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当事人加工生产“”商标手提包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加工生产“”商标手提包的违法事实。 证据7、《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工商处字[2018]196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0日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1次的事实。 以上证据1-2、6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据4-5由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据7由金信系统查询提取,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19)第0201909210000246-00007号行政处罚听证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加工生产“”商标手提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混淆的”的规定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销售的价格凭证或价格标签,没有进销货单,涉案金额无法计算,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因侵犯“MCM+图”商标专用权,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11000元罚款,本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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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详情
    2 穗花工商处字[2018]1965号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森度皮具有限公司     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2100044836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四队旧村三巷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卓建     注册资本:50万元     经营范围: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18年5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从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6日开始,在未获得“MCM+图”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客户订单,擅自生产加工标有“MGM+图”标识手袋及背包。至2018年5月14日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为止,共生产加工了标有“MGM+图”标识手袋成品59个、半成品60个、背包成品(大)46个、背包成品(小)19个。     “MCM+图”商标已由MCM HOLDING AG在中国注册,注册号G623685,专用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包括手袋及背包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手袋及背包属于“MCM+图”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其外部的“MGM+图”标识,与“MCM+图”商标只是中间字母由“C”改为“G”,构成近似,是作为商标使用在手袋及背包上的,构成侵犯“MCM+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当事人并未销售过上述侵权手袋及背包。因此,当事人侵犯“MCM+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2018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穗花工商告字(2018)第0201805210000131-00003号《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擅自生产加工标有与注册商标“MCM+图”近似的“MGM+图”标识的手袋及钱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及鉴于当事人的一般违法情节,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标有“MGM+图”标识手袋成品59个、半成品60个、背包成品(大)46个、背包成品(小)19个;     2、罚款11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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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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