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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存续
    •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甲子墟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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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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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与莫书圣、陈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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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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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与周义、罗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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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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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与林书积、卢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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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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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与李布亲、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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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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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15983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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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59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 被告- 史春荣 唐辉琼 吴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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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983号吴多明、史春荣、唐辉琼: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诉被告吴多明、史春荣、唐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吴多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410元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23日,被告吴多明尚拖欠利息62882.16元,拖欠本息合计200292.16元;2021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3741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21.6%计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年利率21.6%计收复利】。二、请求判令被告史春荣、唐辉琼对被告吴多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的各项合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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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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