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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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平住罚字〔2019〕第10号 | 温州市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平阳县昆阳镇城北片A-32地块工程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一案,经调查和研究,本局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承建的平阳县昆阳镇城北片A-32地块工程从开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工地场地内冲洗设施未设置完善、砂石等易起尘建筑材料未覆盖、建筑土方未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以上事实有施工单位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询问笔录、监理公司项目总监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安监站联系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为证。你(单位)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鉴于2019年9月10日经安现场核实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因此拟从轻处罚。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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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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