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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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刘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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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异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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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8 |
2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丁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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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5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丁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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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4 |
3 |
蓬安县水务局、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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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执复1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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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19 |
4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马玉华、朱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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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35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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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19 |
5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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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35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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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01 |
6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朱永宏、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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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3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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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9 |
7 |
魏永胜,林青华,张海林,雷晓燕,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魏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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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执12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魏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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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03 |
8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唐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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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执11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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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1-02 |
9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胡琼蓉、黄登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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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3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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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28 |
10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胡琼蓉、黄登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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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4民初27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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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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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324民初287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被告唐以德、邓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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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2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 被告- 唐以德 邓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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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以德、邓红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鞍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在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以月利率10.25‰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以月利率15.375‰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另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在2014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期间,以月利率10.25‰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以月利率15.375‰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催收贷款产生的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马鞍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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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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