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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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芳申请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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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执保53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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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7 |
2 |
李芳、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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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5079号之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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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26 |
3 |
李芳与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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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507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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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1-02-26 |
4 |
谢兆杯与姚小军、张偶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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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8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谢兆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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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2-10 |
5 |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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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618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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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11-20 |
6 |
谢兆杯与姚小军、张偶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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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84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谢兆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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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8-25 |
7 |
李芳与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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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14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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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5-27 |
8 |
徐仁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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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484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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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4-28 | 2020-12-30 |
9 |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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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89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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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6-10 |
10 |
谢兆杯与姚小军、张偶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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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8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谢兆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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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8-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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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京73行初4843号 | - |
原告- 徐仁春 被告-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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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01 | 2020-09-03 |
2 | (2017)京73行初4843号 | - |
原告- 徐仁春 被告-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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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06 | 2018-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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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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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执17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的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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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赣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作出查、扣、冻财产的(2021)赣0102执1758号执行裁定书和拍卖被执行人李志成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小蓝北路155号上峰景城住宅区18栋2单元1003室房产的(2021)赣0102执17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向被执行人李志成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期限60天。如该房产的权利人或案外人对本院的执行拍卖行为有异议,可于2021年11月8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另,被执行人李志成请尽快与本院联系,配合本院的执行拍卖工作,将上述房产交予本院评估拍卖。否则,本院将视该房产为毛坯房进行处置。联系人:王,13970997073。如无人接听,请以短信告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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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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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61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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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6791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代偿款367916.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但计算得出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20%即90004元);二、被告李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起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49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11219元(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2元,由被告李志成负担100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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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3 |
原告谢兆杯诉被告姚小军、张偶芳、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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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8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兆杯 被告- 张偶芳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姚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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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军、张偶芳:本院受理原告谢兆杯诉被告姚小军、张偶芳、福州市凯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2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承办人:舒泉荣。联系电话:0791-857100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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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4 |
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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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61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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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赣0102民初618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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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5 |
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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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4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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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941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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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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