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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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詹广与韦德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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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詹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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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31 |
2 |
深圳市锦华汇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詹广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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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28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锦华汇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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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6-29 |
3 |
詹广、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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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03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詹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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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3-16 |
4 |
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詹广、尹斯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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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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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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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8037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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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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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斯俊:上诉人詹广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尹斯俊、原审第三人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8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詹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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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2 |
(2019)粤03民终2803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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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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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斯俊:上诉人詹广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尹斯俊、原审第三人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19年12月26日9时30分到第三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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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3 |
(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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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詹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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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之二尹斯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广、第三人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一份。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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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4 |
(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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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詹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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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之一尹斯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广、第三人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尹斯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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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5 |
(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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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 | - |
原告- 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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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94号尹斯俊、明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詹广与你们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3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本公告于当天公布于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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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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