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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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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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243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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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12 |
2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高明骏宏塑胶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骏腾塑胶有限公司,曾铁球,符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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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10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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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06 |
3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玉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潘显宏、吴耀华、何智伟、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坚、黎波、黄志刚、何斌、佛山市新艺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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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恢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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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12-29 |
4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智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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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恢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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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12-29 |
5 |
陈红连、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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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9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红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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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1-14 |
6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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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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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1-14 |
7 |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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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10336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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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6-24 | 2019-10-09 |
8 |
佛山市高明区朴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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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611号 | - |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朴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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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1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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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坤、广西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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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29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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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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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泉安、黎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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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10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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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7-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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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执5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宏 刘礼东 何智伟 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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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20-05-28 |
2 | (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进香港有限公司 黄志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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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9-01-10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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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9-01-10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信文 被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骏有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大有染整厂 佛山市三水骏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大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黄顺仪 刘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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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5 | (2018)粤0608民初19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阳 江泽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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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87 | 2018-09-02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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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7-19 |
7 | (2017)粤06民初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进香港有限公司 黄志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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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0 | 2018-05-29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红连 广西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桂平市天达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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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3-11 |
9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谢翠卿 陈建成 被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同宇商贸城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超 林玉珍 刘以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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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10 | (2017)粤0608民初10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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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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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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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二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智伟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礼东 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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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二何智伟: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罗志宏、刘礼东、何智伟、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8)粤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7元,由原告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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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2 |
(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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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礼东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志宏 何智伟 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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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三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罗志宏、刘礼东、何智伟、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2018)粤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7元,由原告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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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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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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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宏 刘礼东 何智伟 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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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罗志宏、刘礼东、何智伟、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在执行[(2016)粤06执535号、(2017)粤06执恢22号]案件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19A、19B之一、19C、19D之一房地产时,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告与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初、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2.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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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4 |
(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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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一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智伟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礼东 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 罗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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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184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佛山市祥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罗志宏、刘礼东、何智伟、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在执行[(2016)粤06执535号、(2017)粤06执恢22号]案件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19A、19B之一、19C、19D之一房地产时,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告与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初、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22日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2.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之规定,除该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本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111.205.123.139:8600)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fszjfy.gov.cn)公布应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而除该规定第六条所列之情形,依法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三、传票内容: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传唤人:佛山市南海区卓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应到处所:第三十八审判庭。四、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由审判员陈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蔚婕、尹小娜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刘敏君,书记员赵芊。五、举证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第三人从收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的次日起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六、诉讼当事人须知内容: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七、廉政监督卡内容: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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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5 |
(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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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邢锋 黄志言 中进香港有限公司 邵志锋 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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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三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中进香港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黄志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1.以79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2.以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上述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3.以79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扣除已支付的0.42元);二、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1.以36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2.以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上述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3.以36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扣除已支付的257.24元及23.82元);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金最高限额74250600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中进香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6座首层的房地产(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191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诉讼费等);四、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黄志言在本金最高限额439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诉讼费),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50.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3850.64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中进香港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黄志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进香港有限公司、黄志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判令撤销原判第一项中的第3点,即“以79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扣除已支付的0.42元。”该罚息暂计至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之日即2019年10月24日止,共860天,按年利率5.655%上浮50%(即年利率8.4825%)计算,金额为:1600836.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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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6 |
(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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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中进香港有限公司 邵志锋 邢锋 黄志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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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三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中进香港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黄志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1.以79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2.以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上述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3.以79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扣除已支付的0.42元);二、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1.以36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2.以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上述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3.以36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扣除已支付的257.24元及23.82元);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金最高限额74250600元范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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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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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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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邱丽娟 李伟雄 刘喜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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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5号之一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李伟雄、刘喜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计算利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次日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上浮50%即9.135%计算逾期利息;已付利息44838.85元从中扣减);二、确认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2号之一、之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佛高国用2016第0800025号)在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129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利率6.09%计算,已付利息44838.85元从中扣减)、案件受理费16981.9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雄伟、刘喜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雄伟、刘喜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邱丽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1.94元,由被告佛山市奥斯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伟雄、刘喜昌、邱丽娟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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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8 |
(2019)粤06民终36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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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61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佛山市高明区朴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桂茶园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麦时耀 杨翠珍 杨翠联 刘永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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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611号广东桂茶园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朴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桂茶园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麦时耀、杨翠珍、杨翠联、刘永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361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171.9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朴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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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9 |
(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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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邢锋 黄志言 中进香港有限公司 邵志锋 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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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二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中进香港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黄志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替代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诉讼。本案定于2019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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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10 |
(2018)粤06民终60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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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信文 被上诉人-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佛山市高明骏有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大有染整厂 佛山市三水骏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大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黄顺仪 刘德辉 当事人-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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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009号佛山市三水骏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信文与被上诉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骏有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大有染整厂、佛山市三水骏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大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顺仪、刘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6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00101元,刘信文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经预交方书面申请后,分别由一审法院和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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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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