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徐凯、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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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144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徐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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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5 |
| 2 |
步泽铭、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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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142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步泽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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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5 |
| 3 |
步泽铭、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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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405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步泽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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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5 |
| 4 |
周松亭、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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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085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松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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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5 |
| 5 |
杨连秋、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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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143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连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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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5 |
| 6 |
周银珠、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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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9899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银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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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4 |
| 7 |
赖冠雄、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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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1426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赖冠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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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5 |
| 8 |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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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3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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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19 |
| 9 |
深圳市东都商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德志,钟卫东,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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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4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东都商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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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5 |
| 10 |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锡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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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30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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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2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07执349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0 | 详情 |
| 2 | (2019)粤0305执653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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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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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曾德志:本院受理原告林锡钦与被告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已作出判决。因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东都集团公司向林锡钦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从2018年7月1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4倍=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4倍=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截至2021年4月10日,上诉人东都集团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金额总计为725.3万元)】。本院需向你送达该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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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 2 |
(2021)粤0307执12116号(2021)粤0307执12116号之一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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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211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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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2116号之一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廷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1】1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21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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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 3 |
(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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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德志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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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之二曾德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l.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应支付利息1692166.67元。此后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截至2021年5月21日,上诉人东都集团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金额总计为168000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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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 4 |
(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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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德志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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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之一曾德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都集团)、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都房地产公司)、曾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应支付的利息1860166.67,此后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国际汽车展览中心302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456841号)在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曾德志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确认的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8930元,被告东都集团公司、曾德志、东都房地产公司共同负担16807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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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 5 |
(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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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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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曾德志:原告林锡钦与被告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锡钦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月2%的标准,其中1000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8年7月10日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000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锡钦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险担保费22145.32元;三、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以上确定的时间内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以要求对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深房地字第6000456758号、深房地字第6000456757号、深房地字第6000456759号不动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对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曾德志对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269753元,由被告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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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 6 |
(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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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锡钦 被告-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曾德志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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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曾德志:原告林锡钦与被告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锡钦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月2%的标准,其中1000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8年7月10日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000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锡钦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保险担保费22145.32元;三、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以上确定的时间内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以要求对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深房地字第6000456758号、深房地字第6000456757号、深房地字第6000456759号不动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对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曾德志对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269753元,由被告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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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 7 |
(2019)粤03民初2362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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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3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深圳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曾德志 民生东都深圳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钟惠玲 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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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362号钟惠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钟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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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 8 |
(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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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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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曾德志: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国际汽车展览中心302(办公)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淆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2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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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 9 |
(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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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曾德志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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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曾德志:原告深圳市宝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215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国际汽车展览中心302(办公)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淆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2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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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 10 |
(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民事裁定书(二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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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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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锡钦和曾德志、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出具的(2020)粤0307民初23137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终审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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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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