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王某1、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民初784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王某1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8 |
2 |
王某1、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保2589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申请人-王某1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1 |
3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广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执29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4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民初25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1 |
5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民特153号 | - |
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展开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27 |
6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芳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民特151号 | - |
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展开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5-22 | 2021-05-26 |
7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摩玛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执16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7 |
8 |
宋广初、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民终12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宋广初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9 |
9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民初14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6 |
10 |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王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1102民初14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华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9-01-29 |
2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日英金 收起
...
展开
|
-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5 |
3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4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粤0309执3709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9执3709号 | - |
原告- 沈涛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执3709号何君、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涛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涛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37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4-18 |
2 |
(2021)粤0311民初19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11民初19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938号张治均: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9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18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59.5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费54.3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30.9元;5、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74.07元(当月欠费数额自下个月1日起按0.05%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全部欠费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208.29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3日10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李鑫辉电话:0755-299418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4-01 |
3 |
(2021)粤0311民初19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11民初19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938号张治均: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9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18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59.5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费54.3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30.9元;5、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74.07元(当月欠费数额自下个月1日起按0.05%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全部欠费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208.29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3日10时30分在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鑫辉电话:0755-299418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2-03-28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11民初19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治均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11民初1938号 张治均: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9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18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59.5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费54.3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30.9元;5、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74.07元(当月欠费数额自下个月1日起按0.05%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全部欠费之日止);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6208.29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3日10时30分在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李鑫辉 电话:0755-29941863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28 |
5 |
(2021)粤0309执54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544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447号马晓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8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4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02 |
6 |
(2020)粤0305民初29830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5民初29830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桃苑单身公寓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许俊贤 深圳市集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830号许俊贤、深圳市集贤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桃苑单身公寓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俊贤、深圳市集贤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8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今两被告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桃苑单身公寓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违法占用的桃苑单身公寓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地下室。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返还前的桃苑单身公寓地下室占用费(自2019年12月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止为165000元)及拖欠出电费5000.29元,两项合计共计170000.29元,并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为2945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15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
展开
|
2021-05-20 |
7 |
(2021)粤0309执11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112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懋春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125号朱懋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8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28 |
8 |
(2021)粤0309执5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5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泳懿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56号王泳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42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19 |
9 |
(2018)粤1972民初16006之一判决公告(谢晓玲)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6006之一 谢晓玲:原告深圳市嘉诚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晓玲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6006之一谢晓玲: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600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一、限被告谢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028.01元;二、限被告谢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含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加压费)3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晓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3-20 |
10 |
(2018)粤1972民初15852号之一判决公告(张艳丽、关叠回)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58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艳丽 关叠回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15852号之一张艳丽、关叠回: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丽、关叠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585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一、限被告张艳丽、关叠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37.65元;二、限被告张艳丽、关叠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含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加压费)156.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艳丽、关叠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3-2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