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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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三明诉被上诉人杨东城,瞿同生,陶玉新,进贤荣正实业有限公司,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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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民终255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徐三明 被上诉人- 陶玉新 进贤荣正实业有限公司 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东城 瞿同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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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城,瞿同生,陶玉新,进贤荣正实业有限公司,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三明诉被上诉人杨东城,瞿同生,陶玉新,进贤荣正实业有限公司,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1、追加被告陶玉新、进贤荣正实业有限公司、杨东城为(2017)赣0124执3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对该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即(2016)赣01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判令陶玉新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进贤荣正实业有限公司、杨东城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2022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团队黄琳(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36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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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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