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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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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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5510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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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3 |
2 |
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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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民辖终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臣新能源(渭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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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19 |
3 |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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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14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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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0-31 | 2020-11-13 |
4 |
7092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美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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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7092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上诉人-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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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9 |
5 |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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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47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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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01 |
6 |
2204张美娟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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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2204号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张美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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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29 |
7 |
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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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11058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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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28 |
8 |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诉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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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211民初305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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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4-28 |
9 |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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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5000号之一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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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09 |
10 |
吴大男与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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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576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吴大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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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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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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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47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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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476号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款7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95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95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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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2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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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25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被告- 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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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82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4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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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3 |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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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47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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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476号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沙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4日9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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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4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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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25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被告- 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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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苏0591民初82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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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5 |
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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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14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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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1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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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6 |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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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1408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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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1408号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维峰低温电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4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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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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