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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水电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戴立华、福建省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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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30民初9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戴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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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9-26
    2

    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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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5民终1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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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7
    3

    占立强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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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621民初173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占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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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17
    4

    占立强与孙冠军、张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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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621民初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占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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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6-29
    5

    李峰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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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821民初31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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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3-25
    6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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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502民初12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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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8-23
    7

    李庚须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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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481民初27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庚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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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22
    8

    王文樱、柯建德、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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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民申3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王文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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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1-26
    9

    林积贤、林积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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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4民终1940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积庆
    林积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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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08
    10

    李红业、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04民终2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红业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0-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727民初743号何东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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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27民初7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何东 被告-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陈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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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27民初743号原告何东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陈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东栏杆制作安装款39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9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德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被告陈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11-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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