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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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综执罚决字〔2017〕第021号 | 县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美生橱柜有限公司在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13号1#厂房第二层进行了夹层建设,为钢结构,南北长54.23米,东西长20米,建筑面积为1084.6平方米;第三层进行了加层建设,为钢结构,南北长66.28米,东西长59.62米,建筑面积为3951.61平方米。上述建筑总建筑面积为5036.21平方米(以德清县众达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数据为准),工程费用共计1804000元。2017年5月9日经德清县规划局确认,准予当事人浙江美生橱柜有限公司按法律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查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1#厂房原先已建部分,建筑面积8269.78平方米)、门牌证、钟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承包协议、关于1#厂房三楼钢结构房屋辅助材料价格情况说明、方案图(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委托情况。 该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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