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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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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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276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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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1 |
2 |
亚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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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8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亚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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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03 |
3 |
上海尤缇商贸有限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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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57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尤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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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7 | 2021-03-25 |
4 |
(2019)粤0304执3215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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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15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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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30 |
5 |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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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26072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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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0-23 | 2020-10-26 |
6 |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领域消闲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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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973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领域消闲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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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2-03 |
7 |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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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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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30 |
8 |
巴罗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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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7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巴罗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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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30 |
9 |
上海尤缇商贸有限公司与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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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71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尤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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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2-11 |
10 |
领域消闲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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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5525号 | - |
申请人-领域消闲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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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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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491民初26072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冬雨 被告-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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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23 | 2020-09-24 |
2 | (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华尚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服可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华尚嘉美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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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7-04 |
3 | (2020)粵0303民初367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华尚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服可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华尚嘉美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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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6-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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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215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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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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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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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们)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原告一审的第二至第四项诉讼请求,改判支持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4日期间拖欠的租金共计641461.02元,并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每延误一日以欠付租金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为止;改判支持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铺恢复毛坯费用290728.42元;改判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铺遗留物资搬迁费用14708.74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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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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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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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4日解除;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1元,由原告负担4960元,由被告负担496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47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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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
3 |
(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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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服可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华尚嘉美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华尚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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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尚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服可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尚嘉美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3090.82元,并分别以247697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47697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247696.82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8033.33元,并以580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868.17元,并分别以33623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33623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33622.17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应就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应就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就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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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4 |
(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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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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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原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05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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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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