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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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47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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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1 |
| 2 |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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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03执异1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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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7-16 |
| 3 |
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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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47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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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6-11 |
| 4 |
大连恒久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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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3执2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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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2-05 |
| 5 |
李昌焕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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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执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昌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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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9 |
| 6 |
深圳市博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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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3执1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启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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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1-30 |
| 7 |
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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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3执3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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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30 |
| 8 |
12046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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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2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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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21 |
| 9 |
深圳市博启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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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3执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启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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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15 |
| 10 |
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启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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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民终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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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9 | 2020-04-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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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2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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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12046号原告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1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货款187500元、违约金12430.2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875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8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1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账户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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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 2 |
原告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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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2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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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苏0591民初12046号原告苏州格林斯潘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87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430.23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以上两项合计199930.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0年7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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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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