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1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南部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鄞州区南部商务区的水街地下室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南部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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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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