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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萧山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9
    • 法院公告 2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4

    法律诉讼37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益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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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12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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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4-12
    2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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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恢102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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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21
    3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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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402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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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16
    4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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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1461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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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4-12
    5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文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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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406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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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16
    6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佳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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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217号之一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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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4-06
    7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益女、孙亦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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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特504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益女
    孙亦芳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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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2-24
    8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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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92民初9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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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1-01-29 2021-03-17
    9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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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7570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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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2-04
    10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恩琦塑料化工仪器经营部、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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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53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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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1-07

    法院公告2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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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20-11-26
    2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张周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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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20-11-11
    3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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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20-07-03
    4 - 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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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85 2020-01-23
    5 - 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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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85 2020-01-23
    6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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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63 2019-11-14
    7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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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G40 2019-09-19
    8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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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9-07-11
    9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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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9-06-13
    10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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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9民初1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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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135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勇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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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勇军(住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阆坞村阆港3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孙勇军返还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52529.93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600元,手续费1611.38元,违约金318.5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并支付2019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百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每月最低1元,最高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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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2

    (2020)浙0109民初43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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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43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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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18号)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卢罕凡、黄丽平、卢美绥、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高群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公民代理须知、民事诉讼立案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卢罕凡、黄丽平、卢美绥、高群新、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杭州唐纳兹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为:①利息44580.10元(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以及以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6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②利息82464.62元(暂计至2019年8月29日),以及以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③利息4327361.77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以及以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5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④利息24672.86元(暂计至2019年8月29日),以及以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068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杭州祥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杭州唐纳兹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同第一项诉请列明债务数额)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三、六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0393元;四、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公开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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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3

    (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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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良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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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良庆(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曹源村路下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良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周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5508.56元、利息和违约金2824.06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数额以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周良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贰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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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4

    (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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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良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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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良庆(住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曹源村路下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良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0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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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5

    (2019)浙0109民初140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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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405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秀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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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秀浩(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双菱新村8幢19号404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4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2997.28元,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合计5043.09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数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元,由被告王秀浩负担4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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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6

    (2019)浙0109民初122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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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221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琤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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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琤涛(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山西园社区安乐路10幢1单元6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琤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2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李琤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3万元,支付利息7229.20元、手续费307.89元、违约金1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金额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李琤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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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7

    (2019)浙0109民初1405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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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405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田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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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田源(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二棉路51幢403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田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40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俞田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8122.95元、利息及违约金15939.49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款本金以及利息相加后所得数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元,俞田源负担14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贰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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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8

    (2019)浙0109民初156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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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567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门市竟陵办事处 被告- 肖乐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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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乐刚(住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西江路10号1栋8单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乐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5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肖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0万元、利息100元、违约金156.39元、手续费3111.7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利息、手续费合计数额以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肖乐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贰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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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9

    (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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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567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良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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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良庆(住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曹源村路下9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良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周良庆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16496.10元,其中本金5508.56元,利息2559.12元,违约金8428.4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日),并支付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款本金以及利息相加后所得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每月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02月12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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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10

    (2019)浙0109民初140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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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1405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秀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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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秀浩(住杭州市江干区双菱新村8幢19号404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本金22997.28元、利息4080.35元、违约金4443.5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并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款本金以及利息相加后所得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每月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1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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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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