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青岛保监罚〔2016〕5号 | - |
我局认为,名阳代理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名阳代理青岛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个月;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马春玲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账号:37101986610058123123),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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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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