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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超

    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C22幢2单元6-7层5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其华、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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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执7718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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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2020-12-25
    2

    王其华与郭希红、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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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5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王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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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6-05 2020-07-27
    3

    王其华与郭希红、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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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0650号 合同纠纷

    原告-王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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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8-09-14 2019-01-11
    4

    云南天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天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希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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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楚中民一初字第14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告-云南天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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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08 2019-06-26
    5

    昆明天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希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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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禄民初字第1244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申请人-昆明天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郭希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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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禄丰县人民法院 2015-01-13 2019-05-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云0102民初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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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5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其华 当事人- 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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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567号郭希红、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其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56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其华保证金150000元;二、被告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其华上述款项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王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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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3
    2

    (2019)云0102民初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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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5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其华 当事人- 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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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567号郭希红、云南鹏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其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15万元给原告王其华。3、请求判令两被告按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以及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全额退还保证金期间,以1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王其华。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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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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