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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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鹏飞、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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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执费86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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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5 |
2 |
相立忠、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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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执异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相立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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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8 |
3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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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18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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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8 |
4 |
孙柯浩与郑尧、徐浙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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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132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孙柯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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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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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伟、张迪友等与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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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397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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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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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炳华、杨旭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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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9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洪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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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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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锋与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伟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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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145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杜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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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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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萍与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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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民初795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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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08 |
9 |
洪炳华与杨旭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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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民初121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洪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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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10 |
10 |
鄢鹏飞与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庭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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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792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鄢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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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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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81执6043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2 | (2021)浙0681执5520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1 | 详情 |
3 | (2021)浙0603执2793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4 | (2021)浙0681执恢66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1 | 详情 |
5 | (2021)浙0681执恢3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6 | (2020)浙0102执1817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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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2147号原告张芹香诉被告傅永忠等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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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2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芹香 被告- 傅永忠 汤海燕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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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傅永忠(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0****6098)、汤海燕(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8****562X):本院受理原告张芹香诉你们及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214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2.67万元,截止2017年11月14日利息842.94万元;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15日止利息为61.77万元);二、五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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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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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0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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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 傅永忠 汤海燕 傅华根 石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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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806号之三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石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5806号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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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3 |
(2016)浙0103民初580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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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 傅永忠 汤海燕 傅华根 石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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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806号之二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石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后被告傅华根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的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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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4 |
(2016)浙0103民初58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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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 傅永忠 汤海燕 傅华根 石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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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806号之一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石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二、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570084.64元、罚息1620000元、复利7395.62元(暂算至2016年7月26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280000元;四、若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001201、001202、001301、001302、001401、001402、002301、002302、002401、002402、002501、002502、002503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8597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诸暨市安华镇永业.居安华庭1幢000105、000104、000103、000102、000101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987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石华英对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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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5 |
(2016)浙0103民初580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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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 傅永忠 汤海燕 傅华根 石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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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806号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石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70084.64元,复利7395.62元,罚息1620000元(暂算至2016年7月26日,此后的欠息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2、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28万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001201、001202、001301、001302、001401、001402、002301、002302、002401、002402、0002501、002502、002503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8597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4、原告有权以诸暨永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安华镇永业居安华庭1幢000105、000104、000103、000102、000101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K00009871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5、被告诸暨绿野置业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石华英对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八名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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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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