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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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温工商玉处字〔2017〕第24号 |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温宿县佳木镇基层供销社第一连锁配送农家店,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佳木镇老派出所对面,法定代表人:穆合塔尔·托合提,注册号:652922110000822,注册资本:4万元,企业类型:4320,经营范围:化学肥料、农用地膜的零售;畜产品的收购。,电话:13899203733,邮政编码:843100,成立日期:2014-11-13。案由:2017年6月7日,温宿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吕常亮,闫海平、在温宿县佳木镇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时,发现当事人宿县佳木镇基层供销社第一连锁配送农家店销售的“庆回归”大量元素水溶肥,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疑似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委托嘉诚兴业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庆回归”大量元素水溶肥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微量元素含量、铁含量不符合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微量元素型固体)要求。遂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从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阿克苏销售点购进了14吨大量元素水溶肥,50%的进货价以吨/价格2900元,购进了9吨,销售价每吨3400元。55%的进货价以吨/价格3150元,购进了5吨销售价每吨3600元。标称生产日期/批次2017年5月9日(50%的)。2017年5月3日(55%的)。温宿县工商局委托新疆嘉诚兴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庆回归”大量元素水溶肥14吨随机抽样并进行了检验,2017年7月27日(2017F1057)号,(2017F1058)号两份检测结果为:该产品经抽样检验,微量元素含量、铁含量不符合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微量元素型固体)要求,属不合格产品。当时未知该化肥是否合格产品,所以我局没有扣货。据调查,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当事人把14吨“庆回归”牌大量元素水溶肥已销售完,该案案值55350元,货值金额4860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1、对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已证明了当事人具备经营农资产品的资质及经营场所的情况、所销售的化肥种类。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已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及产品储备情况。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一份及进货发票一份,证明“庆回归”牌大量元素水溶肥,进货及销售情况。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5、“庆回归”牌大量元素水溶肥质量检测报告(2017F1057)号,(2017F1058)号已证明该批次肥料质量不合格。陈诉申辩:本局(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认识错误态度较诚恳,且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适当的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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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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