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黎市监处〔2021〕21号 |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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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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