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慈)应急罚〔2018〕520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2日对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10月18日,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将其生产车间西出口(1个)锁闭,该车间共有三个出口,正在作业33人。2018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检查时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其生产车间正在作业人员33名、西出口(1个)处于锁闭状态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其生产车间西出口(1个)锁闭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向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慈溪市瑞升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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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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