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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联明

    宁波市江北联明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725弄3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镇公路罚[2019]03(41)11104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9月18日,宁波市江北联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1211/浙B1D11挂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K8+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18日07时06分车号为浙B51211/浙B1D11挂的车辆行驶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K8+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100千克,超限41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1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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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8 详情
    2 镇公路罚[2019]03(41)11105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9月18日,宁波市江北联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1211/浙B1D11挂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8K+8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8月03日06时52分车号为浙B51211/浙B1D11挂的车辆行驶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8K+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2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800千克,超限68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1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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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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