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诸卫公罚〔2017〕24 号 | 市卫计局 |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位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11号的诸暨市御泰堂足浴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足浴馆从业人员郑美玉、周玉梅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从事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工作。检查时该足浴馆经理寿挺在现场陪同。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17年4月1日,我局对诸暨市御泰堂足浴馆的经理寿挺询问调查,其自述:我是诸暨市御泰堂足浴馆的经营者边建育委托来专门处理诸暨市御泰堂足浴馆安排无有效健康合格证从事给顾客足浴服务工作一事的,我足浴馆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上的诸暨市御臻堂足浴馆和营业执照上的诸暨市御泰堂足浴馆是同一家足浴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郑美玉、周玉梅二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工作,二人于已于今天来办理健康合格证手续。提供二人的健康检查流转单。现查明,诸暨市御泰堂足浴馆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11号,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郑美玉、周玉梅二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工作,直至案发。检查后郑美玉、周玉梅已在办理健康合格证手续。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边建育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人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经理寿挺的询问笔录一份二张,证明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郑美玉、周玉梅二人在该足浴馆从事直接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工作的事实、过程;3、郑美玉、周玉梅二人健康检查流转单复印件一份。2017年40月20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卫公罚告〔2017〕18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