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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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华、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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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6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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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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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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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晓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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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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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097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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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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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972号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5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9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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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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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5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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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5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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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586号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王艳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1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上诉人王艳华撤回上诉。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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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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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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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金属生产(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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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47号之一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卢卓、联合金属生产(深圳)有限公司、金鹏: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6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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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4 |
(2021)粤0303民初150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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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0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金鹏 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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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5015号金鹏、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鹏、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50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讼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32558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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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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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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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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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137号金鹏、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51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2739167.78元,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108606.98元、罚息36306.69元、复利3821.42元,及后续产生的罚息(以273916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的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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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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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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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艳华 刘晓波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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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王艳华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2月0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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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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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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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艳华 刘晓波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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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王艳华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1月0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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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8 |
(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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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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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王艳华诉被告金鹏、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錋贵、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月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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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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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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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晓波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金鹏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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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金鹏、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诉被告金鹏、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金鹏、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2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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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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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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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艳华 刘晓波 当事人- 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 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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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波、王艳华诉被告深圳市信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第三人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32、572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金鹏、内米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21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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