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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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钟锦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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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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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5 | 2017-10-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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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207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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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钟锦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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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344号钟锦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锦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锦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050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7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锦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钟锦基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锦基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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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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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34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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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钟锦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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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344号钟锦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锦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50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5035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合计2180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锦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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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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