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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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文武、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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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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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韦宝列、韦金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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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韦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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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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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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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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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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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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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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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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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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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韦宝列、韦金花等与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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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韦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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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智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福安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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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智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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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智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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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智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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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俊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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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应俊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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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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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3执115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2 | (2017)浙0782执8395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9 | 详情 |
3 | (2017)浙0782执8051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8 | 详情 |
4 | (2017)浙0783执454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16 | 详情 |
5 | (2017)浙0783执251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7 | 详情 |
6 | (2017)浙0783执6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7 | (2017)浙0783执6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8 | (2017)浙0783执7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9 | (2017)浙0783执7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10 | (2017)浙0783执6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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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众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景伟江、章琳琅、林育彤、卢秀果、胡兴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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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7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众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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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众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景伟江、章琳琅、林育彤、卢秀果、胡兴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众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景伟江、章琳琅、林育彤、卢秀果、胡兴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25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5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俩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9600元;(3)被执行人景伟江、章琳琅、浙江众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育彤、卢秀果、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浙江众环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6)承担案件受理费19383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42056.9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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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
2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胡行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陈建伟、吕爱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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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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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胡行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陈建伟、吕爱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胡行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陈建伟、吕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15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执行人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执行人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胡行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在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陈建伟、吕爱美在67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承担案件受理费22773元;(6)承担案件执行费50832.79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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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3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文武、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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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50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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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武、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武、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1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陈文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3586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56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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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30 |
4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陈晓、胡林巧、陈美君、陈行慧、胡兴帮、胡杭、陈称意、包孟飞、蒋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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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53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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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陈晓、胡林巧、陈美君、陈行慧、胡兴帮、胡杭、陈称意、包孟飞、蒋莉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陈晓、胡林巧、陈美君、陈行慧、胡兴帮、胡杭、陈称意、包孟飞、蒋莉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陈行慧、胡林巧、陈美君、陈晓、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陈称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5720元,财产保全费用477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8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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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5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行慧、陈晓、胡林巧、陈美君、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陈称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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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53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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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慧、陈晓、胡林巧、陈美君、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陈称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行慧、陈晓、胡林巧、陈美君、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陈称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陈晓、胡林巧、陈美君、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陈称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6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9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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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6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蒋莉华、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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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49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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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莉华、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莉华、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450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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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7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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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49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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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包孟飞、蒋莉华、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450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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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8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包孟飞、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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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48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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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孟飞、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孟飞、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蒋莉华、包昊靖、陈晓、陈行慧、胡杭、胡兴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包孟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蒋莉华、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5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3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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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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