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苏市监价罚字〔2020〕3号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综合考虑情节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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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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