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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氮教育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27号兰光科技大楼B415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2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96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4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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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8民初26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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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9-13
    2

    聂金芳与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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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725民初1817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聂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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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01
    3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惠信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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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8民初26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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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7-26
    4

    刘乔英、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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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303执保41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刘乔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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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6-01
    5

    李成与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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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3民初553号 劳动争议

    原告-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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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01
    6

    李东阳与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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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3民初560号 劳动争议

    原告-李东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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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3-31
    7

    索楠与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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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3民初554号 劳动争议

    原告-索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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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3-31
    8

    刘乔英、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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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303执保382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乔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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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3-30
    9

    刘乔英、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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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0303执保381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乔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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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3-30
    10

    法文彬与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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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3民初5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法文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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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3-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9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晋0105执3340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6-02 详情
    2 (2022)黔2328执1635号 安龙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6-01 详情
    3 (2022)冀0930执245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5-30 详情
    4 (2022)黑0129执417号 延寿县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05-26 详情
    5 (2022)黑0129执404号 延寿县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05-26 详情
    6 (2022)津0114执3277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5-20 详情
    7 (2022)甘0902执2856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5-19 详情
    8 (2022)鲁1329执1547号 临沭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5-17 详情
    9 (2022)黔0526执2252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5-12 详情
    10 (2022)鲁1329执1456号 临沭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5-11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5执695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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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953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姜牧群 当事人-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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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953号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姜牧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4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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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9
    2

    (2022)粤0305执695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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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956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阎洁 当事人-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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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956号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阎洁与被执行人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案字[2021]第82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9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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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9
    3

    (2022)粤0305执634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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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346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张梵 当事人-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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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346号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梵与被执行人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4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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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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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1881民初176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谢涛 被告-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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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2)粤1881民初1766号原告谢涛诉被告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执行人员廉政和作风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9时30分在英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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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5

    (2022)粤0305执622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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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225号 人事争议

    原告- 罗瑞 当事人-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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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225号之一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罗瑞与被执行人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859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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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6

    (2022)粤0305执642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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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425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李月 当事人-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导氮启智(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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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425号之一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导氮启智(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月与被执行人导氮启智(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78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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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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