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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望天鹅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池南区漫江镇漫江风情小镇展示中心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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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执300号 -

    申请执行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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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5-06
    2

    杨宏亮与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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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7604民初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杨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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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2021-03-01 2021-04-14
    3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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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执异4号 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申请执行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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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2-01
    4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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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民终5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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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05-06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沪01民初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王永红 韩文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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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13 2019-11-1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王永红 韩文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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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82G83中缝 2019-04-19
    3 (2018)沪民终5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永红 韩文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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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81 2019-03-24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永红 韩文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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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20 2018-12-27
    5 (2018)沪01民初12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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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9
    6 (2018)沪01民初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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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91 2018-09-09
    7 (2018)沪01民初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永红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韩文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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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06 2018-04-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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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被告- 王永红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韩文虹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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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被告一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不得执行名义上由被告二持有,实际由原告持有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的中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合伙分配款暂计人民币26,626,114.59元);二、确认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由原告所有;三、解除查封名义上由被告二持有,实际由原告持有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四、判令被告二配合将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亿元合伙份额的工商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五、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6月16日9时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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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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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被告- 王永红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韩文虹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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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被告一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不得执行名义上由被告二持有,实际由原告持有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的中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合伙分配款暂计人民币26,626,114.59元);二、确认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由原告所有;三、解除查封名义上由被告二持有,实际由原告持有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四、判令被告二配合将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亿元合伙份额的工商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五、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6月16日9时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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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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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5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被告- 王永红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韩文虹 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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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56号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诉被告一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长白山望天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红、韩文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不得执行名义上由被告二持有,实际由原告持有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的中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合伙分配款暂计人民币26,626,114.59元);二、确认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由原告所有;三、解除查封名义上由被告二持有,实际由原告持有的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亿元合伙份额及其合伙权益;四、判令被告二配合将磐信夹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一亿元合伙份额的工商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五、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6月16日9时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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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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