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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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许秀娟、林东、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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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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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与林东、许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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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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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林东、许秀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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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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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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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606民初285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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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东 许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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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许秀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东、许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8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东、许秀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15339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81533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14.3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东、许秀娟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452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已缴交),由被告林东、许秀娟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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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 2 |
(2019)粤0606民初285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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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林东 许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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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许秀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瑞联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东、许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3815339元及利息248950.87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奇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彩明、黄惠谊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梁银敏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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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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