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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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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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3执保46号 | - |
当事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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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11 |
2 |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明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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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81民初1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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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31 |
3 |
兰福贵、四川省天凯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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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5执恢29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兰福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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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30 |
4 |
王冰武与李永平、胥政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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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5民初257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冰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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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4 |
5 |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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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03执266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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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30 |
6 |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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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03执266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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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3-31 |
7 |
韩道章与李永平、胥政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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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5民初257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韩道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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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3-04 |
8 |
邓成斌与李永平、胥政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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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5民初257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邓成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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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3-04 |
9 |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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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1998号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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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12 |
10 |
樊地斌、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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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民初13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樊地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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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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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7民终3026号上诉人罗太洪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平洪、第三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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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终30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罗太洪 被上诉人-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李平洪 当事人-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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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太洪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平洪、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7民终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二、由李平洪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太洪支付所欠劳务费49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18日起以49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三、由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在下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罗太洪的其他上诉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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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2 |
原告罗太洪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李平洪、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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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37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太洪 被告-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李平洪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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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378号原告罗太洪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李平洪、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李平洪应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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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3 |
原告罗太洪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李平洪、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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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37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太洪 被告-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李平洪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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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378号原告罗太洪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李平洪、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平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太洪支付所欠工程款49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18日起以49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8785元,由被告李平洪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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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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