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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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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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9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皇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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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皇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云南皇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皇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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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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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9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皇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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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994号原告云南皇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芊莹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版费20000元以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以版费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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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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