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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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2〕19131 |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17时55分,浙B1G591(6轴)行经X814(沿海中线)白峰方向K5+5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4.25吨。8月2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24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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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2〕19133 | 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9日14时7分,浙B1G591(6轴)行经X814(沿海中线)白峰方向K5+5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71吨。8月3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1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24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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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详情 |
3 | 绍运政罚〔2020〕0560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6日10时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禹溪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1T131/浙B280D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杨李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浙B280D挂加装栏板,现场测量栏板加高200mm,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浙B280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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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74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1G702/浙BK350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11日19时2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12沙溪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1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1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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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2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1E310/浙B70E6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6日14时5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杭州湾新区东慈溪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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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 详情 |
6 | 镇公路罚[2019]03(41)11485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4日,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H020/浙BR995挂在G329杭朱线K2225+6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8月11日22时57分车号为浙B1H020/浙BR995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2225+6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120千克,超限21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4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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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7 | 仑公路罚[2019]03(41)1238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2日,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C252/浙BR900挂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江南公路0K+6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0月13日09时19分车号为浙B1C252/浙BR900挂的车辆行驶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江南公路0K+6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020千克,超限30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3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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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8 | 仑公路罚[2019]03(41)1238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2日,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H670/浙BK830挂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江南公路0K+6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9月09日17时09分车号为浙B1H670/浙BK830挂的车辆行驶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江南公路0K+6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300千克,超限23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3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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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9 | 仑公路罚[2019]03(41)1238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2日,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H138/浙BK855挂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江南公路0K+6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8月13日01时02分车号为浙B1H138/浙BK855挂的车辆行驶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江南公路0K+6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190千克,超限41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3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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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10 | 仑公路罚[2019]03(41)1239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2日,宁波雄益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C252/浙BR900挂在G329杭朱线225K+6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9月09日15时50分车号为浙B1C252/浙BR900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225K+6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450千克,超限54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3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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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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