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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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现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玫瑰酒店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扰乱了建设工地施工秩序,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休息,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元整(¥14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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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2 | 杭富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2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2日23时0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朱天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与金苑路交汇处的富政储出(2020)-22号地块项目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工地正处于打桩阶段,施工工具为灌装混凝土车一辆,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0]第8300808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0]第8303147号)各一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夜间作业许可秩序,扰乱了夜间作业管理秩序,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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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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