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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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周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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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49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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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5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张晓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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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执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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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7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陈江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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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9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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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4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苟于浩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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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03执123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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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9 |
5 |
肖淑文与陆香兰、沈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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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肖淑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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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4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严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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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95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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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6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李有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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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9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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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6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杨鸿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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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9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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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16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罗某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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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29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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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16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毛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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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民初41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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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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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12民初12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江南昊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书童 宋飞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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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112 | 2020-09-25 |
2 | (2018)川0112民初188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成都安居驿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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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2 |
3 | (2017)川0106执恢775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谢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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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1-05 |
4 | (2017)川0106执恢148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卿海容 蒋大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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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1-05 |
5 | (2017)川0106执恢14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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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6 | (2017)川0112民初14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付刘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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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9-24 |
7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薛命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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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7-09-21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李荣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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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8-10 |
9 | (2016)成龙证执字第009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钟鼎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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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G17 | 2017-06-25 |
10 | (2017)川0112民初3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薛命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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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7-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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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2民初1886号原告张芳竹、赵天与被告李一美、周芙容、第三人成都安居驿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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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188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芳竹 赵天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成都安居驿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一美 周芙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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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周芙容: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2民初1886号原告张芳竹、赵天与被告李一美、周芙容、第三人成都安居驿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1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西路3666号103栋1单元3楼304号(房屋唯一号751611)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二、李一美、周芙容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注销抵押权登记后七日内协助张芳竹、赵天办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西路3666号103栋1单元3楼304号(房屋唯一号751611)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三、李一美、周芙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芳竹、赵天违约金7万元;三、驳回张芳竹、赵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0元,保全申请费4260,公告费300元,共计15840元,由李一美、周芙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彭婉蝶,联系电话:84876393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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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2 |
(2018)川0112民初41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告张芳竹,第三人李一美、周芙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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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413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被告- 张芳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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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告周芙容: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2民初41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告张芳竹,第三人李一美、周芙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撤销(2018)川0112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准予查封第三人李一美、周芙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蒲彦仪,联系电话:18000510992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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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3 |
(2016)川0107执1075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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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075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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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申请执行叶紫云,龙飞江其他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107执1075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龙泉公证处(2015)成龙证执第00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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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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