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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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周政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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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215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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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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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周政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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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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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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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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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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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2017年3月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91600元;三、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400000元;该项与第二项抵扣后,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的款额为308400元;四、被告周政海对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17元,由两被告负担70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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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2 |
(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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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 周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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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周政海、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周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日9时30分在坪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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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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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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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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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周政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嘉誉业产业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柏安科技有限公司、周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12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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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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