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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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环罚字〔2020〕8号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广西凯路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0年8月6日至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机动车污染控制中心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调取了近期河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的检验操作视频、照片。经检查发现,2020年7月21日在检测车牌号为粤S3U63G车辆时,检测人员将两根采样管的采样探头同时插入该辆车两个排气管中。两根采样管通过Y型管(三通管)相连,其中一个采样管未有阀门装置、另一个采样管安装有阀门装置。检测时,安装有阀门装置的采样管阀门开关把手与采样管的方向垂直,即安装有阀门装置的采样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采样管无法对右侧排气管进行采样。你公司存在“违规检验”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8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8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3份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河环罚字〔2020〕10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为证。二、环境违法种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原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规检验”的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账户。缴款方式:银行账户名称: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账号:20538801040000780;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营业室。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凭证扫描件发送我局法规宣教科邮箱(电子邮箱:fgxjk0011@163.com)备案。咨询电话:0778-2280153、15977807782。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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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罗市监处字〔2019〕第15号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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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3 | 罗税东分 简罚 〔2019〕 4113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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