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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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东莞高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汇森家具(龙南)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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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1069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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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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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东莞高丰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汇森家具(龙南)有限公司、天津远嘉置业有限公司、汇森明达(龙南)家具有限公司、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赣州爱格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伟业健康科技(龙南)有限公司、王文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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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财保1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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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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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传华诉被告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朱龙生、赣州麦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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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101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曾传华 被告- 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 朱龙生 赣州麦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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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朱龙生(360782198801190053):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传华诉被告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朱龙生、赣州麦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70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传华损失47797元;二、由被告朱龙生赔偿原告曾传华损失132892元;三、履行期限: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89元,由原告曾传华负担1100元,被告汇明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朱龙生负担3289元;司法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汇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二Ο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注:联系方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电话:0797-6686040邮编:341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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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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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传华与被告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朱龙生、赣州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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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101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曾传华 被告- 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 朱龙生 赣州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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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朱龙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01190053):本院受理原告曾传华与被告赣州汇明木业有限公司、朱龙生、赣州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注:样报请寄: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电话:0797-6686040邮政编码:341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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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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