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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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1民初2477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倚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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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泸西县人民法院 | G48 | 2017-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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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140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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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0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永兴 陈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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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永兴、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永兴、陈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王永兴、陈燕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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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2 |
(2020)粤2071民初1403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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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0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永兴 陈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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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永兴、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巫洁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健能,莫晓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476.00元(从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滞纳金人民币556.48元(从2018年4月起暂计至被告支付完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物业服务费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人民币4032.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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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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