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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艺佳

    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水贝二路56号特力大厦723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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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4号之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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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10-10
    2

    济源市万洋鼎盛珠宝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优艺佳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徐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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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9001民初4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济源市万洋鼎盛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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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6-17
    3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乾珠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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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10580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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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5-22 2020-07-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19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4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1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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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徐坚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徐骋 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 张炜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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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94号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张炜仁、徐骋: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张炜仁、徐坚、徐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5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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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0
    2

    (2021)粤0307执1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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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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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94号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艺佳珠宝有限公司、张炜仁、徐坚、徐骋: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058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94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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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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