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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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霞艳与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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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赵霞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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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4-16 |
2 |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佩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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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598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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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12-24 |
3 |
刘国营、李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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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国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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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31 |
4 |
刘国营、俞烟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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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国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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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31 |
5 |
刘国营、张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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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1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国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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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31 |
6 |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竟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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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59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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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8-11-12 |
7 |
刘春汉、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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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74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春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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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6 | 2017-11-06 |
8 |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春汉、陶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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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70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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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6-10-27 00:00:00 | 2017-11-28 |
9 |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春汉、陶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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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08-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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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5-09-01 | 2016-10-26 |
10 |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危子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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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0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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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5-07-24 | 2017-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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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终26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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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62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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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626号危子昱:本院受理的你方与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保利正高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二、危子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680元。三、驳回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元,由危子昱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由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元,由危子昱负担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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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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