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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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6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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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66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显长 被告- 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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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661号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显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00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6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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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2 |
(2021)粤0391执6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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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66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魏明 被告- 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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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662号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8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6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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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3 |
(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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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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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之一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的租金120830元、管理费等费用11745.69元;二、被告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的租金82068元;三、被告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6日至8月15日逾期注销备案登记的租金241660元;四、驳回原告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0.56元,被告负担814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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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4 |
(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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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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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诚之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行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5日的租金120830元、管理费和空调费11746元、2019年1月至6月减免租金82068元、逾期注销备案的租金241660元,合计4563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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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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