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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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翟朝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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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2执47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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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8 |
2 |
唐志与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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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355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唐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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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4 |
3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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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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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15 |
4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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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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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15 |
5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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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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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6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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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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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7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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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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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8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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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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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9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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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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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10 |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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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执保153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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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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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晋0105民初7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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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11-26 |
2 | (2019)晋0105民初79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宁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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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11-26 |
3 | (2019)晋0105民初79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乔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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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11-26 |
4 | (2020)晋0105民初16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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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93 | 2020-11-12 |
5 | (2020)晋0105民初16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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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93 | 2020-11-12 |
6 | (2020)晋0105民初16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薛彬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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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G69 | 2020-10-25 |
7 | (2018)晋0105民初49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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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0-15 |
8 | (2018)晋0105民初49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庄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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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0-15 |
9 | (2018)晋0105民初49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晓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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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0-15 |
10 | (2018)晋0105民初49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清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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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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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43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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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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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372号吴凯: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90667.85元、利息27650.16元、费用16965.55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5日为20366.68元,2021年3月6日起的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17.196%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3.0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吴凯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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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21)粤0304民初243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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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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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372号吴凯: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90667.85元,并支付利息25638.69元,罚息10424.02元,复利3045.84元,费用(贷款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之和)13131.64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9日,合计为242908.04元,并按照此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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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3 |
(2019)京0491民初59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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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91民初59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晁延志 被告-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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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晁延志与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做出(2019)京049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晁延志不服,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京049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及晁延志的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晁延志的上诉,你公司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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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4 |
(2019)渝0103民初25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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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5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才相 被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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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2505号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本院受理廖才相诉你,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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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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