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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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丞邦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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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1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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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1-04-19 |
2 |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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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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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09 |
3 |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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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民特86号 | - |
申请人-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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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1-03-17 |
4 |
深圳市长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m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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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长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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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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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8民初2270号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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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2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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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70号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75元元及利息(以64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301452021-08-2616:17:49:948联系人:董斯颍、杨胤桢(2021)粤0118民初2270号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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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2 |
(2021)粤0118民初2270号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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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2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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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70号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64975元及逾期利息35234.26元(以货款649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7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176022021-03-0511:28:21:175联系人:董斯颍、陈彩茹(2021)粤0118民初2270号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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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3 |
(2020)粤1972执709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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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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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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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4 |
(2020)粤1972执7095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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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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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7095号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辰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晋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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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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