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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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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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2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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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2-07 |
2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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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恢922、9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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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9-25 |
3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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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恢9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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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20-09-25 |
4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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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4781、478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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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0 | 2018-12-15 |
5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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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56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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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9-05-27 |
6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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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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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 2017-12-29 |
7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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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3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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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 2017-12-29 |
8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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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62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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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6-15 | 2017-12-29 |
9 |
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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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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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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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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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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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恢12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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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12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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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1255号张自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1255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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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3民终22527号判决公告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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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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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2527号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上诉人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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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3 |
(2020)粤0305执恢1255号公告恢复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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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12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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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1255号张自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125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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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4 |
(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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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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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二、被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退还227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7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2.20元,由原告负担22.20元,由两被告负担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6月15日刊登。南山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吴淑香联系电话:0755-869507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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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5 |
(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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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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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5680号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动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动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联系人:孙婷婷、杨哲联系电话:0755-26903471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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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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