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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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6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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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62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浙江优尼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敬创科技有限公司 王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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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627号杭州敬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优尼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敬创科技有限公司、王剑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20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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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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